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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司法局:房产过户遇到难,公证继承来帮忙

时间:2022-08-17 08:41:5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宋娟娟
今天下午,临邑县司法局公证处的大厅里聚满了人,公证员们也在忙碌地审查资料,办理业务,因为我们一下子接待了八位当事人。

        今天下午,临邑县司法局公证处的大厅里聚满了人,公证员们也在忙碌地审查资料,办理业务,因为我们一下子接待了八位当事人。YtW法治快讯网

        两天前,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女子来到公证处,向我们叙述了她面临的困难。她和丈夫一直生活在广西,去年12月份,她的丈夫因心梗突然逝去,留下年幼的孩子和一大笔房贷,悲伤的她还没从丈夫离开的阴影中缓过来,公公又因病刚刚逝去,她是专门回来奔丧的。丈夫的哥哥劝她趁这次回来把在广西的房子遇到的问题一起解决下,毕竟路途遥远,舟车劳顿,再加上反复的疫情,回来一趟不容易。
 
        为了方便还房贷等签字手续,女子想把广西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和儿子名下,但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时被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人去世后即发生了继承,之前女子在广西公证处了解到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该女子的婆婆早已去世,也就是说她,孩子,还有公公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她丈夫的遗产份额,现在公公突然去世,她不知道该怎么办理了。
 
        公证处主任崔华英热情接待了该女子,并详细询问了死者的家庭情况,因为其公公在丈夫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根据民法典1152条,该房产已经发生了转继承,也就是说本该由公公继承的遗产分额又发生了继承,由公公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经过询问,其公公的配偶、父母已经早于其公公去世,其公婆一共生育有五个子女,令人棘手的是他们的大女儿也早在10年前就已经去世,女子的丈夫也在公公去世前去世,这又牵扯到了两次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民法典1128条),大女儿的三个子女和该女子自己的儿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也有权继承该套房产的。
 
        经过崔主任对涉及法律条文的耐心讲解,女子从一头雾水到醍醐灌顶。但是中间需要准备的材料,去哪里盖章又让女子不知所措,崔主任一条条的告知,并和广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电话协调,该怎样出具相应的公证书来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并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节省了公证费用,最终一南一北俩公证处携手合作,在保证材料真实准确的情况下,用印鉴属实的方式解决了广西公证处关于死者亲属关系核实的问题。
 
         6位当事人,2位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交了他们的公证申请和核实资料,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我们也给每位当事人根据他们的真实意愿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并告知继承人们他们还有一周的时间考虑是否继承其死者的遗产。
 
        看着七八十页的的资料,女子说多亏你们,一开始真的毫无头绪,虽然老公不在了,但是我还是感受到了亲情,感受到了我这些兄弟姐妹们及外甥外甥女们带给我的温暖,更是由你们专业人士帮我指点迷津,给我解决了大问题,回到广西,我再办理继承公证就方便多了,之后的路,我会更好的前行。
 
        涉及法条:
 
        代位继承: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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