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遗嘱,可以立公证遗嘱,也可以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后,是不是说就没有做公证遗嘱的必要了呢?其实不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相较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
2021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遗嘱方面有了重要的变化,取消了原来《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原《继承法》规定如果有数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后修改了上述规定,改为如果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Krn法治快讯网
公民立遗嘱,可以立公证遗嘱,也可以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后,是不是说就没有做公证遗嘱的必要了呢?其实不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相较其他形式的遗嘱仍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 证据效力优势。公证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目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形式遗嘱的优先效力,但经过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公证遗嘱依然具有独特的优势。
第二、 专业性、严谨性优势。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也熟知继承法,对于办理遗嘱公证事项轻车熟路,这就极大的降低了所立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现实中也有公证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况,如果属于公证处的失职,受害人可以起诉存在过错的公证处,寻求法律赔偿。
第三、 防止遗嘱灭失的优势。遗嘱经过公证,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并且存档。由于当事人从立遗嘱到过世有时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因为保管不善而丢失,甚至存在被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偷走或抢走的风险,而公证机构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目前在全国还建立的公证遗嘱数据库,当事人手中的遗嘱灭失后,可以到公证处寻求补正或者查证。
(刘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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