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河法院执行三庭在执行一起外地法院委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较好地践行了“谦抑执行”的执法理念,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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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黄勇 房堃 刘子健) “谦抑”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目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或权益,在采取手段时要适度,要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或者要保持均衡。谦抑执行是执行中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近日,齐河法院执行三庭在执行一起外地法院委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较好地践行了“谦抑执行”的执法理念,通过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zcR法治快讯网
2010年2月7日,被告王某驾车与原告季某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均受伤,两车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原告季某之兄季某某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无偿还能力,与被告王某的代理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王某赔偿原告季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并将报废的微型普通客车一并交付给原告结案,但原告之兄季某某所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原告的书面委托手续。原告季某的受损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1600元,与赔偿的3000元明显有失公平,原告季某对交警部门的赔偿协议不予认可起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某并未到庭,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季某医疗费、车损费等各项损失14562.4元,减去已给付的3000元,还应给付11562.4元。zcR法治快讯网
后该案由茌平县人民法院委托齐河法院执行,该案立案后,根据委托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人员发现被告人王某没有具体出生日期,只有“198 年8月8日”的信息,后经查询公安机关没有符合申请执行书中王某出生日期的户籍信息,后执行人员又与申请人季某联系上,在其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后执行人员立即找到了王某家中并为其送达了执行手续。被执行人王某的家人对执行本案抵触情绪非常大,态度激烈,认为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就不应再找他们。执行人员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现实状况,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执行人员决定先做其思想疏导工作,首先主动热情向案件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帮助当事人在法律和政策范畴内分清责任和是非,进而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法律、道德等多个层面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化解被执行人的抵抗情绪。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倾心调解下,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也明白过来,并表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将赔偿款交付到位。至此,该案圆满地划上了句号,一起矛盾纠纷就这样在和风细雨中得以化解。zcR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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