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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玲:“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的法律风险分析

时间:2024-09-11 07:39:5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吴卫玲
近期,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河南省某地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的协查函,协助核查该地的一家网上书店是否与我市某区新华书店之间存在中小学教科书授权销售。经查,该网店持有的所谓“某区新华书店授权我单位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授权书系伪造。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店有数十笔中小学教科书交易是通过“一件代发”的形式由我市某区新华书店发货的。“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是否合法,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的法律风险分析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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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吴卫玲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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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接河南省某地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的协查函,协助核查该地的一家网上书店是否与我市某区新华书店之间存在中小学教科书授权销售。经查,该网店持有的所谓“某区新华书店授权我单位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授权书系伪造。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店有数十笔中小学教科书交易是通过“一件代发”的形式由我市某区新华书店发货的。“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是否合法,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引起了笔者的关注。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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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件代发”经营模式中各方的法律关系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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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件代发”模式颇为流行。简而言之,这是网店在接到消费者的网络订单后,由其他商家或供应商直接发货给消费者,网店从中赚取差价的经营策略。在此模式下,网店经营者展示商品并处理订单,已然构成法律行为,从而被视为商品的销售方。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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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关系仅约束买家和网店经营者,与发货商无直接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如果买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他们有权直接向网店经营者索赔,而不是向发货商索赔;同时,网店经营者作为销售方,有责任对上游供应商进行基本的信息审查。若商品存在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网店经营者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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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件代发”行为中,买家、网店经营者和发货商之间形成了一个清晰的链条:买家与网店经营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网店经营者则与发货商形成供货关系,但买家与发货商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联系。在此框架下,网店经营者肩负着商品审查与质量保证的重任,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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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的特殊要求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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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事关国家事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中小学教科书不同于普通出版物,被赋予了基础教育载体的重要使命,其发行在资质和渠道方面有着更为特殊的要求,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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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必须由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这一规定为教科书发行设置了明确的门槛,确保了发行主体的合规性。对于中小学教科书这类特殊出版物,采用“一件代发”模式进行销售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质合规、渠道正规、质量可靠,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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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涉及的法律责任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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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网络书店的法律责任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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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实体书店一样,网络书店作为经营主体,也需要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果销售中小学教科书,则应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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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书店未取得教材发行资质擅自销售中小学教科书,涉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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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新华书店的法律责任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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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书店具备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资质,可以在规定区域内的实体书店销售中小学教科书,也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进行销售。若新华书店作为“一件代发”中小学教科书的供货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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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发行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未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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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可以理解为,新华书店建立发行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此处存在一个法律风险,若新华书店未向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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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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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如果新华书店向未取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实体或网络店铺供货, 涉嫌违反了这条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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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跨区域发行中小学教科书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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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秩序,《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此规章在2016年4月进行了修订,当时网络销售已蓬勃发展。鉴于此,规章特别针对通过互联网发行出版物的行为制定了相应条款,例如,要求相关单位需向省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个人认为,网络销售作为一种销售途径,其资质要求应与实体店无异。以某书店为例,其实体店既然已获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那么在资质批准的区域内发行教科书是无可争议的。然而,当该书店的网上销售业务涉及的地域超出了其获批范围,这是否构成跨区域发行的违规行为,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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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网络发行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遍,但中小学教科书的网络发行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新华书店在明知购书者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情况下,仍旧采取“一件代发”的方式发送教科书,可能涉及跨区域的销售行为,这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的地域性限制相冲突;另一方面,网络发行的监管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发行活动的合规性和教科书的质量。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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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新华书店通过网络书店进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一件代发”业务,所牵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在排除家长代购需求的前提下,我们需依据新华书店与网络书店的销售价格,来判定他们是否构成供货与销售的关系,并进一步明确各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如果发行单位有跨区域发行的需求,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JX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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