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间性下合同主体的“不循常理”,导致实务中出现了诸多分歧。而普遍存在的违约金,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以第二十九条 [1] 概括性规定了违约金等费用计付上限问题外,便再无参考,故就民间借贷中违约金的实务处理进行探析。 |
民间借贷中违约金的实务处理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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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法院 孙海冰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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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性下合同主体的“不循常理”,导致实务中出现了诸多分歧。而普遍存在的违约金,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以第二十九条 [1] 概括性规定了违约金等费用计付上限问题外,便再无参考,故就民间借贷中违约金的实务处理进行探析。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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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违约金计付上限的问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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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案件中,涉及违约金问题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双方当事人未就违约金约定;约定固定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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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种情况,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应以借期内利率(有约定,但不得超4倍LPR)或LPR(无约定)为限;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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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种情况,在以4倍LPR为限的基础上再限制约定的固定金额,譬如约定5万元违约金,判决“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或计满5万元为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13.8%计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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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种情况,直接以4倍LPR为限按约定计付即可。前述均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九条,加上利息、其他费用后,不得超过4倍LPR。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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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还款后违约金充抵顺序的问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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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性质分为惩罚性和赔偿性,民间借贷中更倾向于惩罚性,尤其是在约定有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这也是在不额外加重贷款人举证义务的前提下,以4倍LPR为限违约金和利息一并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原因。而在一并主张的情况下,就存在如借款人部分还款,就涉及到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充抵顺序问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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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七章第五百六十一条 [2] 中利息优先于主债务充抵,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得出合同之债中,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契约,保护守约方的原则。故而在民间借贷中,违约金应当优先于主债务进行充抵。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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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合同无效后违约金的处理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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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违约金虽多作为借款合同中某一条款存在,但从其条款性质上来讲,类似于约定管辖权的约定,应为结算清理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3] 规定,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主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合同主体自始便不存在合同所约定履行的义务,故也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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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上述情况,借款人并非当然不再承担除返还本金外的其他责任,可能还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之债,系基于双方信赖利益形成的责任,更倾向于赔偿性。此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4] 规定,应区分判断:一是资金占用方无过错的,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是资金占用方有过错的,按LPR计算。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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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违约金和罚息合并处理的问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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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往往是通过类似于“逾期还款上浮30%利率”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较为常见,近年来逐渐为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所接纳并适用。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并同时为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二者均系惩罚性措施,不可以同时主张,应当择一主张;二是基于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同时主张,但应以4倍LPR为限。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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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二者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合同当事人将违约金和罚息择一调高后再行约定,是否应当支持?答案是肯定的,应以4倍LPR为限支持。故二者同时主张是可以支持的,但为了维护公平原则,避免一方责任畸高,应按照第二种观点,以4倍LPR为限。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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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违约金超出上限给付后是否可请求返还的问题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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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两线三区”时代,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超出36%部分应当返还。虽然该条即旧司法解释第31条 [5] 已经删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 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超出上限已经给付部分应为非法债务。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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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方无法律根据获利、另一方受损及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即除另有规定外,债的给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受损方可以行使请求权。故违约金等超出上限给付后,债务人是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这也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强化对高利贷的规制。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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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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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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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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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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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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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9ah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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