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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波:债权人代债务人追回了欠款,有权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4-01-07 08:21:0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杜正波
张某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0 万元,拖欠某水泥厂货款50万元,均到期未还。某建筑公司经多方打探,得知张某在李某处有一笔 100 万的到期债权,一直没去追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某水泥厂得知建筑公司行使代位权后,也私下向李某主张权利,并声称自己的债权成立时间更早,李某应当首先偿还自己的债务。双方争执不下,沟通未果,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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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水县人民法院 杜正波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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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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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0 万元,拖欠某水泥厂货款50万元,均到期未还。某建筑公司经多方打探,得知张某在李某处有一笔 100 万的到期债权,一直没去追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直接向自己清偿债务。某水泥厂得知建筑公司行使代位权后,也私下向李某主张权利,并声称自己的债权成立时间更早,李某应当首先偿还自己的债务。双方争执不下,沟通未果,产生了争议。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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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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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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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原告某建筑公司和某水泥厂对张某均享有到期债权,张某对李某享有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因此在张某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时候,某建筑公司可代为行使,并要求张某的债务人即李某直接向自己清偿。某水泥厂的货款尽管发生在建筑公司之前,且早于建筑公司债权到期,但是某水泥厂并未及时行使代位权或者对李某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因此不能直接要求李某清偿自己的债权,即某建筑公司因早于某水泥厂行使代位权,并获得法院认定,因而优先获得受偿。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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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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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必须得合法,并且不具备人身性;2.能被代位的债权,还必须是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此处的怠于行使债权系债务人主观不行使,如果是客观上有行使权利的障碍,比如对方行使了合同抗辩权,让债务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这时候就不能认定是怠于行使了。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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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代替债务人去追债。因此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定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且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并最终能够达到清偿自己债务的目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采用“直接受偿规则”,即谁先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就先向谁清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不同,代位权行使的“直接受偿规则”属于鼓励先诉先得,具有债的保全性质。如果本案中某水泥厂直接起诉了债务人张某,并对张某在李某处的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则某建筑公司并不当然的优先获得清偿。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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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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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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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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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w7L法治快讯网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w7L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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