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5日晚上,幼童李某跟随家人在曹县某饭店餐饮部二楼包间就餐,期间和幼童许某到走廊玩耍时,被未成人且有智力残疾的张某抱起从二楼摔下,导致李某颅脑严重受伤。 |
幼童饭店中就餐受伤,谁该负赔偿责任?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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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法院 韩军成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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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7月25日晚上,幼童李某跟随家人在曹县某饭店餐饮部二楼包间就餐,期间和幼童许某到走廊玩耍时,被未成人且有智力残疾的张某抱起从二楼摔下,导致李某颅脑严重受伤。事发后,李某家长到张某父亲张某某就餐的房间质问张某,张某予以否认。当事人双方经多方调解未果。李某将被告张某及张某父亲张某某、母亲王某某和曹县某饭店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母亲王某某对张某伤害李某事实予以否认,曹县某饭店亦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现场无监控,仅有幼童许某的证言,案件陷入僵局。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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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法官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公安机关的出警材料并调查了解张某的日常表现,确认系张某将李某抱起摔到楼下,同时确定曹县某饭店围挡过低,存有安全隐患,李某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和曹县某饭店共同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万元。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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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李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王某某在之间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二是李某和曹县某饭店之间的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法律关系。第一,关于李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某、王某某在之间健康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要看管好自己孩子,孩子受到伤害自身也要承担监护不到位的责任,故法院在调解时,充分考虑以上情形的出现,张某的监护人张某某、王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幼童李某的监护人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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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曹县某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城、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后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本条的规定,本案中,幼童李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县某饭店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适当性,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树立安全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危险因素要及时排除,防止损害的发生,故法院调解时,也让该饭店承担了部分民事责任。 VcK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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