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寒暄几句后,赵小某便随刘某至其家中玩耍。之后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领自己的孙子和赵小某前往自家菜园,在去菜园途中,因刘某疏忽,赵小某不慎坠入田间小路旁的水井,导致溺水身亡。王某夫妻一纸诉状将刘某和村委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和村委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0万元。 |
好心帮邻居照看孩子,孩子溺水身亡,责任谁来承担?7ac法治快讯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邹旭 徐静7ac法治快讯网
[案情]7ac法治快讯网
2020年11月6日下午,家住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某村王某站在自家胡同口目送赵小某去其奶奶家,当赵小某走到其邻居刘某家门口时,遇到正在看护孙子的刘某,刘某与王某寒暄几句后,赵小某便随刘某至其家中玩耍。之后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领自己的孙子和赵小某前往自家菜园,在去菜园途中,因刘某疏忽,赵小某不慎坠入田间小路旁的水井,导致溺水身亡。王某夫妻一纸诉状将刘某和村委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和村委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0万元。 7ac法治快讯网
【分歧】7ac法治快讯网
关于被告刘某、被告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观点:7ac法治快讯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小某平日里经常去刘某家玩耍,有时还在她家吃饭,两家关系很好,事发那天赵小某是主动到刘某家玩耍,且王某对此知情,刘某是好心帮助她免费照看孩子,孩子意外身亡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更不用赔偿。7ac法治快讯网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水井已形成几十年,系附近村民为浇地方便,共同管理使用,并非村委会所挖,且村民应当熟知水井存在的危险,原告自己没照看好孩子,孩子溺水与村委无关,村委不应承担责任。7ac法治快讯网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王某夫妻作为孩子监护人没有作到监护责任导致赵小某坠入水井身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接手看管孩子,成为赵小某的临时监护人,对赵小某的死有不可推的责任;村委作为水井的管理者,对水井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对赵小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7ac法治快讯网
【评析】7ac法治快讯网
笔者同意第三者说法,理由如下:7ac法治快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赵小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原告王某夫妻不仅要保护赵小某身体健康,照顾日常生活,而且要保护其人身权益免受侵害并引导其远离危险。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王某夫妻作为赵小某法定监护人未对其尽到监护职责,疏于看管和保护,将赵小某委托与他人看护,应当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7ac法治快讯网
被告刘某因帮助原告照看孩子,孩子的监护权随之发生转移,刘某成为赵小某的临时监护人,负有在监护期间保护赵小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责任和义务。刘某未经王某夫妻允许带领赵小某外出,该先行行为使得刘某负有了保护赵小某人身安全的随附义务,而刘某因疏忽大意未对赵小某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致使赵小某坠井身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刘某系无偿看护,且在农村小孩子到街坊邻居家中玩耍系司空见惯之事,帮助照看小孩也是一种社会的善良风俗。司法裁判,应当弘扬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应当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懿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出发,法院遂依法酌情认定刘某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7ac法治快讯网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水井为农田水利设施,属集体所有,归属村委会管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小某掉进废弃水井中溺水身亡,该村村委会对该水井四周没有做护栏或加盖结实的井盖等安全保护措施,使该水井具有危险性,未积极消除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该村委会作为水井的管理者,应对水井安全负责。该村委会对该水井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其疏于管理,对本案中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村委对赵小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7ac法治快讯网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刘某和村委对赵小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18万元。7ac法治快讯网
“赵小某”案是一起典型生命权纠纷案。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刘某作为临时监护人对赵小某的死亡有不容推卸的责任, 但,“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体现。7ac法治快讯网
因此,“好心帮助造成侵权”类的案件如何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应当充分考虑判决引起的社会效果。该案的意义在于既平衡了法定监护人(原告)、临时监护人(被告刘某)以及案涉水井管理人(被告村委)的责任,又维护了社会道德底线,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激发社会正能量、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司法审判助推了社会道德建设。7ac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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