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从事化肥经销生意,诉称唐某于2014年至2021年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共欠货款50万余元,唐某于2021年7月病故。后崔某将唐某的妻子徐某、儿子唐甲、女儿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唐某所欠货款,诉讼过程中,三被告均作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唐某遗产。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走访调查,唐某所属的当地民政局及村委会均不同意担任唐某的遗产管理人。 |
《民法典》施行后,债务人死亡,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案件应如何处理?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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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邹旭 晓飞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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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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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从事化肥经销生意,诉称唐某于2014年至2021年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化肥,共欠货款50万余元,唐某于2021年7月病故。后崔某将唐某的妻子徐某、儿子唐甲、女儿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唐某所欠货款,诉讼过程中,三被告均作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唐某遗产。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走访调查,唐某所属的当地民政局及村委会均不同意担任唐某的遗产管理人。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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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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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如何裁判有两种意见: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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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放弃继承遗产不需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明确以遗产清偿本案债务。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请,以债务人唐某的遗产清偿本案债务。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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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因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均已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不负偿还责任,应由遗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现因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即不存在明确的被告,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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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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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不负偿还责任,故由本案三继承人继续作为被告主体已经不适格。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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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华民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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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本案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现存在争议,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且能够避免后续难以实际执行财产的困难。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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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处理本案,引发了笔者对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原《继承法》中没有这一制度,既往案例中涉及这种情况的并不多见。而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过世后,能够迅速分割完毕遗产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遗产会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的形式种类也在逐渐丰富,长时间缺乏管理将会损害遗产的价值。《民法典》为了遗产的妥善管理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到职责、报酬均作出了规定,能够填充以往法律对于遗产管理方面的空白。而对于债权人而言,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不限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可以是债权人。在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以其遗产清偿的前提下,如果是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人的情况下,则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在上海、浙江等地已经有多家法院以特别程序作出了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民事判决,对于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维护权利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相信随着遗产管理制度的逐步适用及宣传,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及时的清理及分割将成为常态。D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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