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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谦实 邹旭:依法行使处分权后,再主张原有民事权利应依法不予支持

时间:2022-09-07 08:55:09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王谦实 邹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运费18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就对被告享有的该180000元的权利进行处分,

依法行使处分权后,再主张原有民事权利应依法不予支持D4m法治快讯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王谦实 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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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D4m法治快讯网

        原告甲与被告乙订立土石方运输合同,2022年4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乙共欠原告甲运费180000元;同日,经双方协商,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乙将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25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甲,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截止到2022年4月23日欠甲运费180000元,所欠运费从购车款中扣除180000元,尚欠乙车款74000元,在后期使用甲的车辆所产生的运费中扣除,自2022年4月26日该车辆如有任何纠纷(包括交强险、商业险),致使车辆无法过户,车辆买卖协议无效,甲所出具给邰乃杰的欠条无效。双方还作了其他约定。当日,原告甲给被告乙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乙欠甲运费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元整);原告甲亦向被告乙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甲欠乙车款255000元,如重型自卸货车无法过户,本借条作废)。当日,被告乙将该重型自卸货车交付给甲,之后,原、被告双方因该车辆转移过户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以被告乙向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欠款。D4m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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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D4m法治快讯网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车辆买卖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运费181000元。D4m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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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裁判:D4m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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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运费180000元的借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就对被告享有的该180000元的权利进行处分,因原、被告在《车辆买卖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该180000元抵顶购车款,该约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双方就该180000元达成抵顶购车款合意时,原、被告双方基于该合意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双方之间原180000运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原告对被告不再享有该180000远的债权。至于原、被告之间因履行《车辆买卖协议书》发生的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另行主张权利。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D4m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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