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系某公司经理,2022年3月到黄山镇某村的一个小油坊购买700桶花生油,后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油坊返还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60万元。 |
“打假人”也会败诉?3NH法治快讯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包楠3NH法治快讯网
原告张某系某公司经理,2022年3月到黄山镇某村的一个小油坊购买700桶花生油,后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油坊返还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60万元。收到案件后,审理法官凭直觉认为这是一起“打假”案件。对于“打假”的合法性现行法律未予以否定,因此以往案件中打假人胜诉率较高。但是这起案件的“打假人”败诉了,是什么原因呢?3NH法治快讯网
原告张某到涉诉油坊查看样品时,油坊向张某出示了其生产的花生油样品(含包装),包装上只注明了农家自榨花生油及产地等信息。张某以为公司采购为由要求油坊在出具的收据上注明“一级压榨花生油”,理由为向公司报账可以多报些费用,油坊因此出具收据。原、被告均认可约定货到付款,虽出具收据但并未收到货款。油坊于当日将700桶油送至原告张某指定地点,在油坊索要货款时,原告张某提出要对油品进行检测,拒不支付货款,油坊报警后该批花生油被相关部门提存。原告张某对涉诉是否达到一级压榨花生油进行了鉴定,之后以达不到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油坊十倍赔偿。油坊向本院提供了经市场监管局抽检质量合格的报告及不予立案决定书,证明油品虽然未达到一级压榨花生油的标准但是符合花生油的质量标准,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是市场监管局的花生油质检合格报告,一方面是原告张某提供的不符合一级压榨花生油的鉴定报告,证据如何采信?油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审理法官翻阅大量案例、法律及司法解释,将案件的每个争议焦点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纳入监督管理的小作坊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等进行综合治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被告油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并无不当。市场监管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对涉诉油品进行抽检后作出的质检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虽原告张某提交了油品未达到一级压榨花生油标准的鉴定报告,但涉诉花生油经监管部门抽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原告张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然不能得到支持。
那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油坊出具载明“一级压榨花生油”的收据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欺诈性赔付。欺诈性赔付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油坊看过样品后才进行了订购,样品中未标识“一级压榨花生油”,且原告在收货当日未付款前就提出对花生油进行检测,原告张某主观上并未受到欺诈,不符合欺诈赔付的条件。因此,原告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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