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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振洲 王宁宁:行车跳人 责任谁担?

时间:2012-05-11 11:42:59  来源:法治山东周刊  作者:乔振洲 王宁宁
2011年5月23日,周某乘坐章丘某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该车后门没有关闭,周某从车上跳下致伤,构成八级伤残。周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予以赔偿。案经章丘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按7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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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丘市法院 乔振洲 王宁宁SpQ法治快讯网
        2011年5月23日,周某乘坐章丘某公司的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该车后门没有关闭,周某从车上跳下致伤,构成八级伤残。周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予以赔偿。案经章丘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按7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SpQ法治快讯网
        周某凭票乘坐被告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因被告未及时关闭车门,致使原告从行驶中的车辆中跳下,人身受到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关于“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关闭车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原告跳车致伤,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行驶中擅自跳车,应当意识到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对其过错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SpQ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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