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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泽奇:试析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时间:2011-06-15 11:23:57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詹泽奇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试析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tAf法治快讯网
                           蓬莱市工商局刘家沟工商所 詹泽奇tAf法治快讯网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这似乎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tAf法治快讯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tAf法治快讯网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只要注明原因,经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而对询问笔录,就不同了。“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目前,法院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一般不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tA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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