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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

时间:2016-02-23 11:06:0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闫盛霆
淄博市淄川区自去年7月起,积极整合资源,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解决的新路子,构建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到目前,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637件,调解成功率91%,协议金额2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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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淄川讯(特约记者  闫盛霆)现实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一个部门很难“单打独斗”圆满化解?面对这一现况,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自去年7月起,积极整合资源,探索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解决的新路子,构建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到目前,各级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2637件,调解成功率91%,协议金额2186万元。“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淄川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方说。
 
        淄川区辖13个镇、街道、开发区,总面积960平方公里,73万人,是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既存在社会转型期的共性问题,也有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特有矛盾。在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时,他们坚持“不改变原体制、不增加新编制、适当增加工作经费”的原则,横向整合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人社、民政、法制等部门力量,纵向健全区、镇、村、基础网格四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实现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既依法服人,也以情动人,多渠道解决群众诉求,使矛盾纠纷高效率、低成本、好效果的解决。目前,全区共有专兼职调解员1810名,其中镇街道调解员47名,村居调解员1694名,行业调解员16名,派驻法院及基层法庭派出所调解员53名;26个区政府部门建立了调解机构,落实了专人负责。
 
          明确内涵方式
 
        明确内涵。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由诉讼和各种非诉讼方式共同构成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目的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实现各类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互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适宜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明确方式。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第一,协商和解;第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第三,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第四,仲裁;第五,诉讼;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调解具有方便、灵活、快捷、有效的特点。因此,把调解作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
 
        构建组织体系
 
        健全调解组织,形成立体网络。在镇街道建立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主任的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综治办、群工站、司法所建立镇调解中心,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调解员,负责指导辖区内调解工作,协调处理纠纷。在村居按照有调解人员、有调解场所、有工作标识、有工作制度、有调解案例的“五有”标准,在全区村居建立了调解组织。对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村居,依托基础网格设立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在行业调解按照“归口调处”的原则,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建立了行业调解组织。强化行政调解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由专人负责受理纠纷,实现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优化调解队伍,明确责任分工。从网格管理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退休干部、律师、法律工作者及领导职务转非领导岗位人员中选任调解员。其中,村居重点从有热心、威信高、群众基础好的人员中选任,并与网格管理员、信访联络员等相互结合。建立调解员选任和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建立全区调解员“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调解员。
 
        创新调解机制,提高处结效率。实行“三三制”调解法,即对村居出现的矛盾纠纷,基础网格调解员及时主动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限内调解三次无效的,上交村调委会;村调委会调解三次仍不能化解的,上交镇调委会。镇调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争取矛盾纠纷不出镇,对经镇调委会调解三次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疑难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纷争。解决以往矛盾纠纷化解层级不清、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镇、村、基础网格的源头化解作用。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衔接,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调解成功后30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建立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动机制,在区镇村三级推行公开听证等方法,各类矛盾纠纷得到了合理疏导分流和及时有效解决。去年7月份以来,群众来区访同比下降32%。
 
        建立协调机制。在区级由区委政法委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协调调度,建立工作月例会、周通报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镇街道由镇街道调委会召集法庭、检察室、派出所、群工站、司法所等相关单位,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人大“双联”活动,以非公务人员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核心,组建代表委员调解团,代表委员调解团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对党委政府委托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的诉求,以及群众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等事项进行调解,利用“两代表一委员”的影响力调解疑难案件。工作中,村民与村集体或政府职能部门发生纠纷时,由村“两委”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纠纷时,由企业界的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因教育卫生等事务发生纠纷时,由科教文卫方面的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多渠道化解纠纷,提高矛盾化解效率。在村居由村干部或包村干部负责组织简易听证会,根据需要邀请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居调解员参加,将当事各方叫到一块说事拉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辩论,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让群众共同评判是非对错,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去年7月份以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案件2056件,调解成功率达93%。
 
        建立联动机制。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群工、信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衔接。区公安分局每年平均受理有效警情4.5万件,其中40%属于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些纠纷,有效的缓解了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矛盾。在全区20个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室,选派2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入驻,共同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在具体工作中,派出所加强与镇街道调解中心的互动,对民间纠纷、治安案件或可以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派出所在调解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邀请镇街道调解中心参加;镇街道调解中心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也可以邀请派出所参加。去年7月份以来,派驻公安派出所的特邀人民调解员共调解案件324件,调解成功率95%,有效避免了民转刑等案件发生,区公安分局受理有效警情同比下降8.5%,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8.2%,全区命案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
 
       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衔接。积极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解决矛盾纠纷工作”,在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选派3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入驻,在全区5个基层法庭各选派2名特邀人民调解员入驻,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实现矛盾纠纷分流化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去年7月份以来,派驻调解员共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190件,调解成功率83%。对在委托期限内不能调解的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后,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做到案结事了。去年5月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区法院受理行政及民商事案件数量不升反降,同比下降2%。
 
        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区检察院、基层派驻检察室与区镇调解组织密切衔接,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国家赔偿检察案件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由区镇指派调解员调解,也可以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达成刑事和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不捕不诉处理,从而极大的节约了司法成本,减少了社会对抗。去年7月份以来,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14件18人,作出不逮捕决定51件67人,促成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及达成和解11件。
 
        加强与群工信访部门的衔接。对到区以上信访案件,由群工信访部门牵头,召集涉及镇街道、部门调解员进行调解。去年7月份以来,群工部调解各类纠纷42件,调解成功率97%。
 
         加强与人社、住建、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对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公共安全、劳动争议等纠纷,相关部门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去年7月份以来,通过劳动仲裁调解方式,调处劳动社保类问题15件。
 
        加强与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的衔接。对劳资纠纷、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积极介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发挥第三方调解作用,鼓励各类行业协会设立调解组织,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为有效遏制“医闹”现象,2013年建立了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截至目前,受理医疗纠纷54件,调解成功49件,涉及索赔额589.87万元,医患关系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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