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诸城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到相州司法所对违反监管规定、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及其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教育谈话。 |
11月2日上午,诸城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到相州司法所对违反监管规定、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及其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教育谈话。VJY法治快讯网
韩某某幼年时,其父亲因车祸去世,母亲因为常年生病,无力教育儿子。韩某某辍学后,与社会闲散人员整天混在一起,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案发时年仅17岁,今年9月底到相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参加矫正的一个月时间里,韩某某一直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且两次违反矫正规定擅自离开诸城市,并且经常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通过拒接电话、手机关机等方式拒不向司法所报告其活动方位。为了加强对韩某某的监管,增强教育效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相州司法所向司法局汇报研究制定了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对韩某某进行教育谈话的方案。
诸城市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管法清对韩某某详细解说了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重点强调了社区矫正期间外出请销假制度及相关法律后果,并对其提出三点具体要求:一是要明确自己现在的身份仍然属于服刑人员,一定要端正态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日常监管;二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管理规定,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诸城市范围;三是加强自我约束,禁止进入娱乐场所,不得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并对韩某某的监护人以及矫正小组成员提出要求,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好日常监护教育职责,矫正小组成员要发挥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
诸城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孙秀明围绕“正确理解社区矫正法认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充分认识社区矫正的理念和价值”两个方面,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列举了之前办理的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缓期的案例,对韩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继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监管规定将导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告诫其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并向韩某某的监护人下发了《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监护令》,告知其一定要承担起监护人责任,加强对韩某某的日常教育,防止其再次犯罪。市公安局相州派出所副教导员马俊行告诫韩某某要从思想根源上认清自己的错误,明确自己的身份,如果再出现与社会上不良人员交往,彻夜不归、违法作案等现象,将对其依法予以严惩。
谈话结束后,韩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绝不再犯,坚决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其监护人也表示自己会承担起监护教育职责,加大对儿子的教育监督,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类特殊的群体,管理好、教育好这一特殊群体,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自身健康发展、家庭和谐还是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相州司法所注重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先后有3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均顺利回归社会,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徐文武 范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