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平邑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立足实际,科学把控“四个维度”积极探索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创新。 |
2019年以来,平邑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立足实际,科学把控“四个维度”积极探索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创新。bYW法治快讯网
一、重要性
“刑罚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队建制”创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落细《社区矫正法》的重要探索。推进社区矫正“队建制”改革深入进行,探索在基层采用“大队+中队”的运行模式,在宏观上有利于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在微观上有利于强化指挥决策和队伍管理功能,实现由过去行使综合指导的功能的“机关型”队伍向可以有效组织具体的刑罚执行的“实战型”执法队伍的转变。社区矫正执行大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较大的工作权限,可以直接开展对外协商和交涉,能够迅速、有效地与其他部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二、创新性
平邑县司法局将社区矫正科、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方面的刑罚执行职能剥离,单独建立一套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体系,既分工、又合作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种“刑罚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队建制”模式,将社区矫正大队打造成一个实体,一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全省范围属于首例,在全国范围内也较为超前。此项改革得到了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临沂市司法局的充分认可,是一项在法律框架内务实的改革创新举措。此项改革创新,改变了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均衡、司法所承担任务较重、工作人员精力分散的实际,对于整合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队伍专职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全省社区矫正队伍专职化、体系化的新标杆。
三、实效性
平邑县“刑罚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队建制”创新的探索以《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划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均起到了显著的实际效果。“大队+中队”的垂直管理运行模式,可以有效组织、指挥这个系统的所有人员从事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能够形成指挥灵活、行动迅速、协同作战、工作有力的工作队伍体系,能够有效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有利于及时、高效地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有利于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队和中队的力量进行团队协同作战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安全。
四、可复制推广性
平邑县“刑罚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队建制”模式,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近4年时间的运行经验,已经制定了《平邑司法局社区矫正队建制实施方案》《平邑司法局社区矫正队建制运行办法》等一系列的成熟的制度体系,具备复制推广到全国的成熟条件。队建制改革以来,先后有费县、临沭等6个县(区)司法局到平邑学习经验并用于自身的社区矫正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这都充分证明了平邑县“刑罚执行一体化”社区矫正“队建制”模式的适应性和可复制推广性。
(王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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