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福山区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建设由司法所和派出所协调配合的“警调联动”新模式,联合打造警务平安共同体,为矛盾纠纷快速化解提供有效平台。 |
福山区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 联合打造警务平安共同体26W法治快讯网
“枫桥经验”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我们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代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福山区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建设由司法所和派出所协调配合的“警调联动”新模式,联合打造警务平安共同体,为矛盾纠纷快速化解提供有效平台。
“警调联动”模式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各司其职,形成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重点解决公安机关接报的民间纠纷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对接和调解。利用人民调解的独特资源优势和基层调解员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的特点,聚焦警力不足、非警务类纠纷数量高发、治安案件重处罚轻效果等矛盾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率,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
通过前期的不断摸索和探讨,福山区建立由司法所面向辖区招募具有丰富基层经验和调解阅历的离退休老书记、老村长担任调解志愿者,由派出所提供独立办公用房及设施的工作模式,本着依法调解、协作互动、自愿平等的原则,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
根据工作流程,派出所接到民间纠纷警情后应当先期出警,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调解工作。经现场调解未能化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接受人民调解的,或者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纠纷接受人民调解的,可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接受调解,同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或委托调解的事项时,应当填写回执,登记成册,并对委托事项开展必要的调查。对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要求经办民警或者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调解员应当及时向案件经办民警反馈调解进展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经办民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案件相关材料退还经办民警。
目前,由清洋司法所和河滨路派出所共同探索建设的人民调解室共有专职调解员2名,“警调联动”机制推广实施不到一个月,已经成功调解案件13起,矛盾纠纷分流调处后,工作责任更加明晰,工作效率显著提升。下一步,福山区将按照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在组织机构、机制建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切实发挥好“警调联动”模式的积极作用,联合建设警务平安共同体,为全区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福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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