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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阁司法所:对一名违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书面警告处分

时间:2018-08-30 06:48:09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张辰
近日,底阁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原因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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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增强其在刑意识。近日,底阁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原因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底阁司法所干警通知杨某某于8月27日上午11点前到司法所报到。杨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且未请假说明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罚: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是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是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对于三次警告以上的缓刑、假释人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将对其进行收监处理。
通过此次警告处分,杨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深刻的保证书,保证今后服从司法所监管,明确罪犯身份,提高在刑意识。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充分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权威和严肃了矫正纪律;为社区服刑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张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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