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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未登记婚姻生变故 司法所调解息事端

时间:2018-01-26 15:27:4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赵龙 刘磊
近日,西岗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耐心调解,深刻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法情并重,以情感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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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岗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耐心调解,深刻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法情并重,以情感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2015年初,家住西岗镇的姑娘张某经人介绍结识了男友李某,两人认识后一拍即合,并被双方家长认可,于同年5月1日举办了婚礼。2016年3月,随着女儿的出生,张某认为自己对“家”的构想正逐步实现。“那个时候我们的感情真的很好,从来没想过会分开。”出于对两人感情的信任以及结婚登记意识的薄弱,张某觉得那样简单的生活就好,“有没有结婚证都无所谓,只不过是一张纸罢了。”但是,在孩子出生后,张某觉得李某不如以前那么温柔体贴了,在自己母亲的催促下,张某也觉得必须给孩子的生活提供保障,便向李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万没想到的是李某对于登记的事是百般推拖,最后推不过去便提出分手,并表示不会抚养孩子,这让张某伤心欲绝。为了维护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了解案情后,工作人员向张某讲解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任何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李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即使张某再不愿意,也无法像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有在法庭上说“不”的权利,并获得依法保障。听到这里,张某对没有登记的行为很是后悔,但是现住后悔已晚,目前要做的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对于李某不愿意抚养与张某生育的女儿一事,工作人员找到他做起了思想工作。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告知李某,如果不愿意亲自养育自己的女儿,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希望李某能够为孩子考虑,为孩子的成长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经过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李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600元,女儿上学后费用另算,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随着协议的签订,这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赵龙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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