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吕某到烟台市福山区某单位工作,从事石料粉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未给吕某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石料粉碎工作会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吕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四年后,出现身体不适,于2010年1月回家治疗休养。 |
烟台市首例先行支付纠纷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获赔tNG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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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烟台讯(通讯员 福司宣)2006年7月,吕某到烟台市福山区某单位工作,从事石料粉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也未给吕某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石料粉碎工作会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吕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四年后,出现身体不适,于2010年1月回家治疗休养。后经医院诊断,吕某所患疾病为尘肺,属于职业病范围。其家属为了从企业获得应有的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吕某及妻儿踏上了数年的漫漫维权之路。
他们曾多次找该企业交涉,企业都拒不理睬,且态度蛮横。无奈,吕某向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帮助他向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由于企业拒不承认吕某曾经在该处工作,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直到2011年8月2日,经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吕某与该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才得以最终认定。
之后的工伤认定依旧艰难,虽然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11月30日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但企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援助律师的全程帮助下,工伤认定经过了全部司法程序,直到2013年6月15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吕某的工伤才终于被认定。此时,维权已历经三年,为吕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也已达数人。在此过程中,吕某于2011年4月7日因尘肺去世,其家属孙某和吕某继续走上了第三轮的仲裁诉讼之路。2014年8月26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企业向孙某及吕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28909.81元。但此时,吕某生前的工作单位已经由于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企业没有任何支付能力。执行无果后,法院最终出具了终止执行决定书。后孙某及吕某依法向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该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均颁布于吕某工伤事故之后,不能溯及使用为由,出具《关于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答复》拒绝了二人的申请。2014年12月20日,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孙某及吕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陈甜、吴芳律师承办此案。
陈甜、吴芳律师对孙某及吕某反映的情况认真分析后,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似判例。本案情况较为复杂,历时较长,从吕某被发现诊断为尘肺并开始治疗后,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赔偿数额、终止执行每一步都用尽了司法程序,因此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吕某于2011年4月7日因尘肺去世,其生前工作单位也不复存在。且吕某的工亡时间、工伤认定的整个过程正好跨越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在庭审过程中,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对于原告所述吕某的其他情况均无异议,对于此前的全部判决、裁决也都认可。但认为,吕某的情况是否适用新法的标准应以其具体发生工亡的时间为准,即2011年4月7日,因此不能适用新法获得工伤待遇的先行支付。
但陈律师、吴律师认为,2011年4月7日吕某的死亡并未经任何认定,只是自然事件。该事件被定义为法律事件,是在2013年6月15日生效的终审判决中,该事件才被正式认定为工亡。两位律师表示本案能否适用先行支付应以2013年6月15日为时间点,最终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2015年3月16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关于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答复》,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审核并发放孙某、吕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办理的关键问题在于是以吕某工伤、工亡发生的时间点还是以其工伤认定的时间点,来认定吕某是否能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共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陈律师、王律师认为2011年4月7日发生的并非工亡,而是吕某因尘肺不治逝世的事件,在当时没有任何有效文书能认定吕某是工亡去世。并且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明确规定是否适用先行支付的时间点应为“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而非被告所述的工伤、工亡具体发生的时间,吕某虽在2010年出现工伤、2011年4月7日发生工亡,但其工伤是在2013年6月15日,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才得以认定。2011年4月7日吕某的死亡并未经任何认定,只是自然事件。该事件被定义为法律事件,是在2013年6月15日生效的终审判决中,该事件才被正式认定为工亡。庭上,两位律师还提供了大量类似情况的判决文书作为佐证,这些判例无一例外的选择了当事人被有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工伤,作为是否适用新法获得先行支付的时间点。因此,两位律师表示本案能否适用先行支付应以2013年6月15日为时间点,而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共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早已实施。吕某的所有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应依法向其近亲属孙某、吕某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本案是一起历时较长、社会影响大的工伤维权案件。吕某及其家属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从一开始不知如何依法维权,情绪激动、索赔遭拒、诉求无门,甚至四处上访,到后来相信法律,能在法庭上理性的陈述事件经过,与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是分不开的。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坚持一援到底的原则,为受援人节省了巨额律师费,并达到了以法息访的结果。在参与接访中,援助人员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梳理案件程序过程、证据资料、明确争点,向他们申明各种诉讼所需的时效期限,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作为烟台市首例先行支付纠纷案例,在没有先例没有方法的情况下,也帮助涉案的行政单位理清了思路,提供了办法,审理过程中相关领导也到场听审,在此过程中了解、明确了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也为烟台市今后类似情况开辟了处理途径和办理方法,同时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困难群众中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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