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孙某口头协商王某修筑新院墙,待院墙修筑好后,王某给予孙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污染土地的赔偿。谁成想院墙修筑完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纠纷 |
兰陵县鲁城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土地污染纠纷zik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兰陵讯( 通讯员 胡顺胜)家住鲁城镇村民王某与孙某土地毗邻而居,王某在自己一侧的土地上建起了养猪场。2016年8月,鉴于王某养猪场院墙坍塌,致使养猪废水粪便排泄到孙某土地,致使其花生被淹,遭受损失。王某与孙某口头协商王某修筑新院墙,待院墙修筑好后,王某给予孙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污染土地的赔偿。谁成想院墙修筑完成后,双方因经济补偿的数额发生纠纷,王某坚持认为孙某土地污染不严重,最多给予孙某200元补偿,而孙某声称自己土地遭受污染损失800元,王某必须给自己800元作为补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王某数次扬言要把院墙扒掉,孙某更是不甘示弱,多次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多次调解无果。为避免矛盾升级,将此案移交到司法所,请求调处。
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为避免双方吵闹,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与王某、孙某进行谈话。原来王某在修建院墙过程中又压坏了孙某种的不少花生,双方当事人也并非因为补偿数额发生争执,实际情况是孙某某觉得张某不尊重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胡作非为,不仅污染了自己的土地,在修院墙过程中还故意躲压坏自己种的花生,理应多补偿,而王某认为这是孙某在耍赖,于是便多要了600元补偿。可是当工作人员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叫嚣着互相谩骂,情绪都很激动,致使调解工作停滞。工作人员决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并警告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发生冲突,承诺一定会给他们一个说法。
9月,司法所再次对此案进行调解。工作人员首先明确了孙某遭受损失实际为4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工作人员遂提出按照孙某实际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王某给予孙某400元作为补偿,并提醒他们——远亲不如近邻,大家以后还是好邻居。王某听后当场将400元现金交到孙某手中。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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