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调解作用,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衔接机制。 |
莱芜市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MDa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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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莱芜讯(特约记者 张爱亮 )近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调解作用,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衔接机制。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必须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各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设立调解室;人民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服务站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内设指导分流室、人民调解室、法官工作室、司法确认室;政府法制办要加强行政制度建设,推动相关部门设立调解室,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
《意见》要求,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和相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纠纷、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等11种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纠纷,可先行经过相关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意见》强调,调解组织将调解过程、调解结果、达成协议的内容、无争议事实全部记入《调解情况登记表》。人民法院通过该表了解纠纷是否经过先行调解,未经调解的先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该表掌握司法确认的内容。《调解情况登记表》也是当事人的证据,其中无争议的事实在庭审中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意见》同时确定了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基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奖惩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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