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县城阳司法所依法向县局提请对辖区内一名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对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莒县城阳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yQ3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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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莒县讯 (通讯员 王凤胜 朱媛媛)近日,莒县城阳司法所依法向县局提请对辖区内一名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对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社区矫正人员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莒县人。2013年,肖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2016年3月25日,城阳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矫正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肖某,其电话关机,联系不上。后经多方核实查找,终于联系到其本人。肖某收到通知后辩称其工作忙不能参加,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截至2016年4月7日,在矫正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肖某才来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告知其每月25日为固定集中教育学习日。2016年4月25日,肖某经教育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前提下,又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为严肃矫正纪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所决定向县局提请给予肖某警告处分一次。
通过此次警告,肖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罪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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