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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被提请撤销缓刑

时间:2015-12-17 07:50:30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刘沂州
近日,费县司法局对一名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这是费县“蒙山驿站”暨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启用以来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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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费县讯(通讯员  刘沂州)近日,费县司法局对一名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这是费县“蒙山驿站”暨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启用以来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的案件。
 
         社区矫正人员胡某,男,1987年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费县梁邱镇。因犯非法拘禁罪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矫正人员于2015年7月6日到费县司法局报到,同时纳入该局梁邱司法所管理。后梁邱司法所通知胡某到所谈话,胡某未按通知时间到梁邱司法所报告情况。梁邱司法所立即组织查找,发现其常用手机停机,定位手机无法接通,其家人手机也停机,又联系其村村干部、近亲属均无法联系到胡某。2015年12月4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矫正办公室会同梁邱司法所再次到社区矫正人员胡某户籍地进行走访调查。先后调查了胡某的邻居和所在村村干部,他们均表示胡某近几个月没有回村,无任何消息,不知其下落。经调查了解,胡某父亲和哥哥均已去世,嫂子改嫁,母亲在临沂务工,只有一九十多岁的老奶奶在家。
 
        该局通过调查走访、电话联系胡某家人、邻居、所在村村干部等多种措施进行追查,历经三个多月,胡某仍无下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该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向胡某原判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院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的意见。
 
        目前,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批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原判法院,等待胡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起撤销缓刑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法律法规延伸
 
《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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