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烟台市福山区 “三进步”,全面夯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为全区的和谐健康发展创造更加文明的社会环境。 |
烟台市福山区 “三进步”mCW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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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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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烟台讯(通讯员 岳彬)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烟台市福山区 “三进步”,全面夯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为全区的和谐健康发展创造更加文明的社会环境。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是,针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运用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实现提前预防、及时化解、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根据福山区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当前重点组建好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纠纷和医疗纠纷四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处机构。
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全组织建设。《人民调解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司法部《意见》规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第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设立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处理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责任要求,福山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或“窗口”,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考核办法,确保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区司法局进一步加强指导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处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要进一步完善强化人员配备。为解决全区专业性行业性调处机构人员变动大、专业能力弱等问题,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各主管部门安排至少3名行业专业调解员常年坐班。所需专业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有关部门推荐组成“专家库”,参与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形成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优势互补、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
三是进一步落实保障工作经费。根据《人民调解法》、司法部《意见》规定,“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第2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独立,内设调解庭(室)。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第2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团体或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结合全区实际,办公经费及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解决,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抓好工作落实,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将人民调解工作打造成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的利器,努力实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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