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农民工兄弟带着焦虑的神色来到级索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反映了他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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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新闻网滕州讯 (通讯员 马冉冉 胡文钢) 近日,一位农民工兄弟带着焦虑的神色来到级索司法所,向工作人员反映了他所遇到的棘手的问题。4FG法治快讯网
2012年10月,级索镇某村民杜某经人介绍来到鲍沟镇某玻璃厂上班。2013年4月上班时,杜某和一位同事在驾玻璃时不慎把玻璃摔在地上,玻璃碎片把杜某左胳膊一条筋割断,身上多处刮伤,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左手臂恢复的较好,但是不能再干重体力活。杜某所在玻璃厂在支付了杜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后,以杜某当初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工为由,迟迟未与杜某达成赔偿协议。杜某见催要未果,无奈之下来到级索司法所寻求帮助。4FG法治快讯网
“我妻子常年有病,家里还有个年幼的孩子。母亲年龄也大了,一家老小的生活全靠我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可我现在这左胳膊受了伤,还需要休养恢复,以后也不能干重活了,赔偿的钱再拿不到,这一家人的生活可咋办啊?俺听说通过司法调解可以要回赔偿款,同志你们可得帮帮我呀!”。在听到杜某讲述其家庭困难时,级索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告知杜某,如果杜某所说情况属实我们可以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服务。接案后,司法所干警决定启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立案,第一时间深入进行案件调查。4FG法治快讯网
司法所干警冒着高温酷暑,运用“两手”工作法,即采用“左手取证认定右手调解”边认定边调解的办案方式,一方面即刻展开了走访调查,通过多方搜集证据,并找到在场的工友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做好调查记录,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司法所干警主动跟玻璃厂的负责人李某联系,展开了调解工作。李某肯定了与杜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承认其是因工作时而受伤的事实,但是反复强调因为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临时工,不会赔付杜某其他的任何损失。司法所干警耐心的跟李某解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杜某在玻璃厂工作接近七个月,有玻璃厂发放的工作服、签到簿、工资单等为证,说明杜某不是临时用工性质。即使杜某主张此双倍工资的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真的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你们只会赔的更多。4FG法治快讯网
在确凿的证据、充分的材料和法律的规定面前,李厂长无话可言。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由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杜某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谢谢你们对我的无偿援助,给我这个贫困家庭带来了希望。”在拿到打工期间意外人身受损的赔偿款后,杜某激动地说。4FG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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