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老同学李某和王某因为“娃娃亲”一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在洪绪司法所的调解下两人重归于好。 |
法治山东新闻网洪绪讯 (通讯员 马筝) 近日来,老同学李某和王某因为“娃娃亲”一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在洪绪司法所的调解下两人重归于好。zwR法治快讯网
原来,李某和王某从小就是同学,关系要好。参加工作后,两人依然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为了亲上加亲,二十几年前,两家订下“娃娃亲”,约定等各自的子女长大成人以后让他们结为夫妻,再续父辈们的感情。前些日子,李某找到王某商量为子女成亲事宜,没想到王某却支支吾吾,论及此事时避重就轻,未做出明确答复。在李某的一再追问下,王某表示不愿将女儿嫁给李某的儿子。遭到拒绝后的李某火冒三丈,当即与王某大吵起来,并威胁王某,如不履行当年的约定,就到法院去告他。当年的铁哥们变成如今的大冤家,王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到洪绪司法所请求帮助。
在司法所办公室里,王某向工作人员吐露了心声。李某家庭情况一般,王某觉得李某的儿子配不上自己的女儿,况且双方子女没有特殊的感情,自己的女儿也强烈反对这门亲事。但是,当年订下的“娃娃亲”确是事实,自己的“毁约”行为在先,两人又是多年的老伙计,李某不想将事情闹大,希望司法所予以调解。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找到了李某对其进行耐心教育和劝导,向其讲解《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指出其行为中的“三个行不通”。一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行不通。任何成年人都享有结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不结婚完全是双方子女自愿,父母无权强行干涉。二是“娃娃亲”合约行不通。“娃娃亲”合约以子女婚姻自由权为处分对象,而婚姻自由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受他人处分的,因此“娃娃亲”合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三是起诉行为行不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李某想要以违反“娃娃亲”合约为由起诉王某,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法院也不会受理。“娃娃亲”是旧社会的习俗,在现代法治社会已经不可行,强行让子女结婚,既违反法律,子女婚后也不会幸福。
经过工作人员一番分析后,李某意识到自己理亏,态度也缓和下来。王某真诚地向李某道歉,希望得到原谅,并主动提出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经过多次调解,李某同意原谅王某,表示以后不会再提及“娃娃亲”一事,也放弃了经济补偿,两人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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