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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出台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

时间:2013-04-28 11:28:57  来源:法治山东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张爱亮
4月15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莱芜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莱政发〔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

                                莱芜市出台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D9m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新闻网讯 (通讯员 张爱亮)为有效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4月15日,莱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莱芜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莱政发〔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D9m法治快讯网

      《办法》规定,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通过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患方对医患纠纷要求补偿、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D9m法治快讯网

       《办法》强调,医患双方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受理,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书面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程序、效力、时限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力和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和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法》还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的有关工作职责,医患纠纷的具体调解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D9m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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