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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渠道

时间:2011-02-28 20:58:42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记者黄金安 特约记者 李玉洲 郭晖
法治山东网讯(记者黄金安 特约记者 李玉洲 郭晖)近日,菏泽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推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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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讯(记者黄金安 特约记者 李玉洲 郭晖)近日,菏泽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推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按照该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赔偿权利人、义务人自愿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可以不经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而直接由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其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相关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为确保这一制度落实,菏泽市专门组建市级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和县(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县(区)道路交通事故调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由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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