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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法院圆满执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3-03-15 06:07:28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罗兴强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没有简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是融汇法理与情理,刚柔并济,不仅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兼顾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尽量让孩子的幼小心灵因成人之间的纷争而遭受伤害,使一直纠结在矛盾中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手言和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没有简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是融汇法理与情理,刚柔并济,不仅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兼顾了孩子的心理健康,尽量让孩子的幼小心灵因成人之间的纷争而遭受伤害,使一直纠结在矛盾中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手言和,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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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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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牵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生育两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孟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2021年1月,经沂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婚生长女由母亲孟某抚养,婚生次女由父亲张某抚养。但是,离婚仅数月后,因怀疑张某未照顾好女儿,孟某在探视时强行将婚生次女小张从张某处带走自行抚养。张某因此无法行使对小张的抚养权,遂向沂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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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一波三折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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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抚养权案件的特殊性,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第一时间联系孟某和张某了解基本案情,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后,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受伤害,确定了以沟通疏导为主的执行方案。执行法官多次从中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坚持要直接抚养小张,孟某则坚持自己抚养两个女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最终法院未支持孟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互不让步,对立情绪激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在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孟某进行调解时,发现孟某已带领孩子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并拒绝向法官告知具体地址。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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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孟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方式查找并远赴青岛到孟某现在的工作单位,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子女的影响当面告知孟某,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预罚款通知书》、《预拘留通知书》。面对强有力的震慑,孟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敞开心扉与张某再次沟通。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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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孟某与张某虽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矛盾,但仍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且都是真心实意想要抚养孩子。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孩子合法权益,在法官反复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及双方亲属的劝说下,双方都认识到应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摆在首位,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最终,双方决定复婚共同抚养孩子,至此,该抚养权案件终得了圆满解决。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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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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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按照执行依据履行一定行为或金钱给付义务的一种公力救济,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金钱或行为,不能适用于人身。在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作出的抚养权纠纷判决或调解书,是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将子女确认由一方抚养的法律文书,夫妻中的一方据此获得了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抚养的权利,另一方则负有将子女交由对方抚养并不破坏、干扰对方行使抚养权的行为给付义务,即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行为义务,强制执行的对象是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强制执行。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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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1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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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寄语:每一个孩子都是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由一方抚养,是基于案情,根据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的裁判,理应得到双方的接受和认真履行。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孩子的父母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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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兴强)A5i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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