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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法院:截留农户社会抚养费 一村干部被判刑

时间:2022-11-22 07:53:14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高兆利 葛群
近期,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案,一审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近期,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案,一审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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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诸葛某某担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将九名被害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98000元截留,挪用上述款项中的10万余元,超过三个月未还。2018年9月,被告人诸葛某某主动到罗庄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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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诸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已退还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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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作为村级基层干部,需要坚定为乡村服务的意志,不能为了蝇头小利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法官在此提醒:要以案为鉴,时刻警钟长鸣。(高兆利 葛群)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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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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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3i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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