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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法院:虚假陈述?罚!

时间:2022-08-27 08:05:2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李亚宁
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此举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此举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eJM法治快讯网

        在吴某诉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李某、车某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均否认其与第三方公司另行签订合同,且原告吴某未能提供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故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后烟台中院依职权再次启动再审。然而,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在再审中反转主张,在庭审中承认与第三方公司另行签订合同的事实,但称该行为属于被告方的紧急避险行为,最终烟台中院再审撤销了原再审、二审和一审的判决,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海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在原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虚假陈述系妨害诉讼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5万元。
 
        法庭并非撒谎之地,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若藐视法庭作虚假陈述,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将会受到司法惩戒。
 
         (李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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