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企业修路导致农田排水受阻、364.4亩玉米汛期被淹大幅减产的涉农案件,依法判令涉案企业承担40%责任,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148147元。 |
日前,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企业修路导致农田排水受阻、364.4亩玉米汛期被淹大幅减产的涉农案件,依法判令涉案企业承担40%责任,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148147元。审理过程中,郯城法院为确保农民利益不再遭受二次侵害,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敦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在汛期到来之前消除隐患。此举在辖区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该院“为群众办实事”法院创建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7UA法治快讯网
郯城县某涉农企业坐落在一大片农田之间,周围是当地农民种植的玉米等旱地作物,企业与农户共用生产路和排水沟。为了方便交通,该企业在排水沟上建桥修路,对部分排水沟进行了截断、改建,安装多处水泥排水涵管并对桥面进行了硬化。
2021年7、8月份,进入汛期后,由于降雨量大,雨水汇集,该企业附近用于泄洪排涝的排水沟因加装的水泥涵管管径太小,导致积水不能在短时间内排出,形成严重的农田内涝,大片玉米地被淹。长期积水导致4户农民承包经营的364.4亩玉米受灾严重,大幅减产。经相关部门测算和市场调查、评估,确定这次水淹造成经济损失370368元。
郯城法院审理认为,受损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与该涉农企业系相邻关系,双方均依法享有通过涉案地块周边沟渠排水的权利,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涉案企业在排水沟渠上加装水泥涵管,但涵管的孔径过小,排水不畅,雨水聚集,导致周围土地的玉米长时间被淹,造成经济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2021年7、8月份当地的降水持续时间长且短时间内降水量较大,加之涉案地块地势较低,也是雨水大量汇集的因素,该因素系不可抗力。综合各种因素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企业应承担40%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企业赔偿农户损失合计148147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
审理案件的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排水沟存在的水灾隐患如不及时排除,汛期来临仍然会严重威胁到该地块的农业生产,于是向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及时整改的司法建议。
(徐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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