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东营市法院与市妇联、市关工委联合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指引(试行)》,通报开展家庭教育以及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做法成效。东营日报、电视台、齐鲁网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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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东营市法院与市妇联、市关工委联合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指引(试行)》,通报开展家庭教育以及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做法成效。东营日报、电视台、齐鲁网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AR9法治快讯网
东营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金强宣布市法院、市妇联、市关工委在市级层面成立的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正式启用,并介绍了全市法院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做法成效。市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梅英通报了开展家庭教育的做法成效。市关工委服务中心主任贾乃江发布了三家联合出台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落实,经东营市法院、市妇联、市关工委研究会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动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联合印发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联动工作指引》)。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以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为根本目的
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背后,大都存在问题家庭和问题父母。《联动工作指引》就是为了推动落实全市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而制定的。法律依据包括《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等。
《联动工作指引》明确了五个基本原则:一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二是教育为主强制为辅原则,以教育、引导、帮助为主,以强制、干预、惩罚为辅,注重修复家庭关系、亲子关系。三是双向引导原则,既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也注重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引导,实现家庭和谐发展。四是协作共商原则,依托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由妇联配合联系家庭教育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人员依法开展,关工委予以协助,共同商议解决相关问题。五是保密原则,对涉案家庭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披露具体案情或相关信息。
二、确定了涉未成年人案件适用范围
《联动工作指引》所指涉未成年人案件,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家庭变故可能影响家庭教育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全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联合同级妇联、关工委,为其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
具体案件包括:1.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案件;2.涉及伤害、性侵、绑架、拐卖、拐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4.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其他案件,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申请家庭教育指导的,应予支持。
三、建立了联动指导工作平台
全市法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常态化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亲子关系教育、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教育,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法治观念,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各法院依托少年法庭、家事审判庭、城乡社区家长学校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关工委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特别是离退休司法干警、老教师以及有社会学、心理学、家庭教育等实践经验的老同志,积极协助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
四、细化了联动指导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根据案件需求情况,分别开展“一案一指导”“就近指导”“社区指导”“跟踪指导”等类型的指导。具体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1.由人民法院向同级妇联报备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委托书》。2.妇联根据委托需求,联系符合条件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服务人员。3.人民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4.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书面形式向妇联和人民法院反馈指导情况。
五、明确了相关责任后果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效果,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探望权、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等案件的参考。2.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训诫或者罚款、拘留等措施,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在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联合妇联、关工委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机构的报告,对家庭教育指导效果进行评估。4.人民法院、妇联、关工委发现涉案未成年人系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系重病患者、残疾人员、精神病人、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联合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联系,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努力创造家庭教育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对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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