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求,提高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博兴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逐渐建立起了“诉前调解+预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预司法确认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求,提高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博兴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逐渐建立起了“诉前调解+预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预司法确认工作、优化司法确认程序。2021年9月份以来,已办理预司法确认案件83件,其中出具了全县首份行政诉讼诉前调(行)《预司法确认告知书》,妥善化解一起因强拆引起的行政纠纷,该案例被评为滨州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mFU法治快讯网
一、出台专项制度,规范工作运行
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夯实预司法确认基础。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简案快审的速裁程序,博兴法院制定了《博兴县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试行)》,对诉前分流、诉前调解、调判结合等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规范了诉前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结合繁简分流改革工作内容和县域收案特点,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和《博兴县人民法院预司法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诉调对接的程序、时间,预司法确认的适用条件、申请时限、审核程序、告知释明、督促履行及司法确认裁定书的出具、送达、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为预司法确认工作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强人员配备,做好确前工作
建立完善多元解纷联动衔接机制,着力增强调解力量,保障“确前”工作顺利进行。预司法确认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经诉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博兴法院设立专项调解室,湖滨法庭和陈户法庭建立诉前委派调解中心,并增设调解室,实行“1+1”双轨制调解模式,选配1名驻院调解员和1名法官专项对接,双向开展调解工作;加强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聘用了1名退休司法工作者和2名在本院工作多年的书记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将诉前调解成果与工资报酬直接挂钩,有效的保障了诉前调解的实效;与6家特邀调解组织签订推送案件协议,最高法院调解平台登记调解员39人,2021年以来,推送案件721件,化解316件。
三、创新工作模式,完善程序衔接
推行“一站式”预司法确认运行模式,完善诉前调解+预司法确认的程序衔接机制。坚持调裁一体原则,将3名特邀调解员分别编入3个民事速裁团队,积极配合法官开展调解工作。速裁法官进行全流程、全方面指导,从受理的纠纷开始,在调解程序适用、材料分类收集,以及疑难问题的调解思路、调解方案、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并随时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决;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直接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意向,当事人申请预司法确认的,帮助制作预司法确认申请书,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完成预司法确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后直接由本速裁团队法官审核,并在预司法确认期间届满后由其依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有效保障了工作的顺利衔接,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合力督促履行,确保及时足额
建立联动机制,双向精准发力。为进一步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尽快实现申请人的诉之权益,在预司法确认期间,法官及法官助理定期电话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除此之外,与博兴县司法局、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邀请派员监督协助,确保义务人及时足额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对于预司法确认期间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在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前,法官再次督促义务人足额履行,并向其告知裁定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已进行诉前保全并足额冻结的案件,法官明确告知义务人强制执行后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尽最大努力提升自动履行率,降低进入执行率。
五、坚持全面推广,增强工作效果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广的原则,将民事速裁作为预司法确认的重点领域,同时,在其他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化解中也积极推广预司法确认工作,并利用新媒体平台对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广泛宣传。如某建材厂与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博兴法院出具了全县首份行政诉讼诉前调(行)《预司法确认告知书》,为争议实质性化解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丰富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解决;又降低了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提高了行政审判效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以调解为根基、以预司法确认为保障,以全流程办理为依托,以为民服务为灵魂,是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创新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元、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路径,不仅有效巩固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成果,实现了调解程序与司法确认程序的顺利衔接,更进一步减少了诉讼增量,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舒志喜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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