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沂水法院严格遵守市中院《执行款管理与发放工作规程(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案款清理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抓手,并与“我为群众办实事”进行有机结合,集中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念好六道“紧箍咒”,全面有效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
|
念好六道“紧箍咒”,集中清理执行款CJE法治快讯网
沂水法院开展执行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见成效
今年以来,沂水法院严格遵守市中院《执行款管理与发放工作规程(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案款清理工作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抓手,并与“我为群众办实事”进行有机结合,集中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念好六道“紧箍咒”,全面有效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专项行动。
一是加快办理执行款过付工作进度。清理工作开展以来,院领导多次调度工作,责成相关业务庭、办案人员积极设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到庭领款。对申请执行人住所不明、无联系方式的,通过原住地村街干部、亲朋好友,请他们帮助联系;对需要集中分配的案款,及时制订分配方案,征求各债权人意见;对另案截留的案款,逐笔清理,符合过付条件的及时过付;对无案号的过付款单据,通过查询卷宗档案、关联案件,联系到当事人进行核对、办理过付手续;对无法联系到领款人、当事人经联系拒不到庭办理领款手续的、收款单据记载信息模糊确实难以核对的,通过发布公告,敦促当事人限期到庭领款,逾期打包交财政专户。
二是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台账。通过山东法院诉讼费案款管理系统对资金进行逐案逐笔核实,对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分门别类,全面进行清理;对符合法定条件暂时不能发放的案款加强规范管理,各执行部门要一案一款逐笔登记,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台账。同时,要对“一案一账号”落实情况实时管控,所有执行款项必须入账到案款管理系统,坚决杜绝执行人员违规用个人账户作为执行款过渡户的做法,发现一例严厉查处一例,绝不姑息。
三是严格执行费用的收取结算和执行卷宗管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直接从执行款中扣除执行费用,严禁多收或少收执行费。严格工作交接流程,执行人员岗位调整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接清楚卷宗。有查封、扣押财产的,因其他案件保全截留案款的,逐案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裁定,一并交接。
四是严格执行案款过付制度。通过案款系统,及时认领扣划、拍卖、变卖款项,自收到财务部门的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人员必须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等工作。不能在一个月内发放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报告,经执行局长、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发放。无法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或申请执行人接到领取执行款通知后拒不领取的,执行人员可以在报经院长批准后,办理执行款的提存。对拍卖价款清偿案件后的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接到领款通知后,拒绝到庭领取或因故暂无法及时到庭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五是规范执行案款分配工作,提高执行分配效率。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执行款项涉及多个案件需要进行分配的,及时制定分配方案。涉及外地法院案件的,及时联系其执行人员,尽快通知申请人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的手续。
六是建立执行案款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执行案款管理定期通报和报告制度,全院每季度通报一次全院执行案款管理过付情况,党组会每年听取至少一次执行案款管理过付情况报告。二是规范案款管理系统应用,执行案款全部纳入案款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一案一账号”管理,杜绝了“账外账”现象;要求案件承办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账资金认领分配;除因法定事由无法发放的以外,在资金到账30日内必须完成执行案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和执行案款发放等工作。三是建立逾期未付案款审查备案制度,对逾期未付执行案款逐案写明理由,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备案。四是升级完善案款管理系统,增加了自动提示、案款提存等功能,对超期未付和符合法定事由需要提存等情况实现自动提示和操作。
截至10月中旬,共清理超期未过付案款113笔,发放金额1000余万元。
(张海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