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刚系沂南县蒲汪镇某村人。2020年3月2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沂水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徐某刚未缴纳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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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异地罚金执行案
“赵法官,我不服法院判决,我是被人陷害的,明天我不会到庭的。如果打不通我的电话,就到殡仪馆找吧。”执行员赵法官突然接到被执行人徐某刚的电话。
徐某刚系沂南县蒲汪镇某村人。2020年3月27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沂水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徐某刚未缴纳罚金。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水法院执行员赵法官通过邮寄和电子送达等方式向徐某刚多次送达执行手续,后又通过其所在村村支书通知到庭,但徐某刚一直拒不到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赵法官分析被执行人徐某刚是有履行能力的,遂依法决定对徐某刚采取拘传措施。
因考虑到是异地执行,该村地理位置偏远,被执行人情绪不稳等因素,执行法官遂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对徐某刚进行查找。2021年9月24日上午,在沂南县蒲汪镇派出所民警和村支书的协助下,执行法官终于在当地一家食品厂找到了正在打工的徐某刚。顾及食品厂流水作业不能缺少人手和疫情期间小企业生产、招工等难处,执行人员没有对徐某刚直接进行拘传,而是与派出所民警、食品厂管理人员等一同做徐某刚的思想工作。大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让被执行人明白了自己危险驾驶的危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以及被拘留后将带来的经济损失。通过一笔笔的“算账”,最终,徐某刚以微信扫码的方式缴纳了全部罚金。
该案的顺利执结,离不开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作。公安机关发挥了在人口管理及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强大优势,为执行过程中“人难找”打开了突破口。同时,也离不开公安干警、村委干部、单位管理人员的多方参与,在多方配合下,才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合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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