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在承包耕地内非法开采土层下的建筑用砂予以销售牟利或自用,给自己惹来了官司。7月19日,郯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一村民在承包耕地内非法开采土层下的建筑用砂予以销售牟利或自用,给自己惹来了官司。7月19日,郯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mW5法治快讯网
今年29岁的段某是郯城县杨集镇某村村民。2019年以来,段某在位于本村西南其个人的承包地内,多次使用自制的采砂泵非法抽取土层下的建筑用砂予以销售牟利或自用。2021年2月16日,段某在此非法抽砂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委托专业机构认定,段某在承包地土层下开采建筑用砂挖方量为1247.8m³,动用量2121.3吨,市场价值为162214元;恢复原状工程认定价值为112163.21元。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证实,涉案地块土地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检察机关认为,段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非法采矿行为使原有的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失去种植条件,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非法采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请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段某刑事责任;依法判令段某限期修复被其破坏的土地;如不能履行修复义务,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2163.21元(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庭审中,段某对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表示将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愿意接受司法和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
合议庭将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耕地修复情况进行监管和确认,择日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
(徐西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