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郯城县一对母女因不满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结果,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敲锣喧哗、辱骂法官、咬伤法警。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母女二人分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80000元。 |
6月30日,郯城县一对母女因不满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结果,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敲锣喧哗、辱骂法官、咬伤法警。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母女二人分别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80000元。9qf法治快讯网
冯某今年30岁,郯城法院分别与2018年(一审)、2019年(再审)审理其离婚纠纷案件。案件虽已审结,但冯某与其母亲张某某对审理结果不服。6月30日上午,冯某与母亲张某某携带铜锣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采取敲锣、喧哗等方式吸引群众围观,严重干扰法院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劝阻,张某某破口大骂,冯某将两名法警手臂不同程度咬伤。
鉴于冯某母女的行为严重干扰法院秩序、蔑视司法权威,郯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冯某、张某某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80000元的的处罚决定。
【法院提醒】诉讼服务中心承担着服务并引导人民群众立案、开庭、信访等多方面工作职责;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恶意干扰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辱骂、殴打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西江 吴青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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