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一对父子相互配合,虚构事实,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结果他们的谎言被火眼金睛的法官识破,落得个“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该父子分别课以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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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合谋虚假诉讼被郯城法院驳回诉求各罚3万元
郯城县一对父子相互配合,虚构事实,妄图通过虚假诉讼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结果他们的谎言被火眼金睛的法官识破,落得个“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该父子分别课以30000元的罚款。
郯城县农民李乙与同村村民李丙、刘丁三人拟合伙购买挖掘机用于经营,但三名合伙人因故都不能办理银行贷款,遂借用李乙父亲李甲的名义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续。2014年11月,李甲作为买受人与某工程机械贸易公司签订《挖掘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以560 000元的总价款购买挖掘机一台,其中460 000元分期支付。李乙、李丙、刘丁三人就合伙购买挖掘机进行经营事项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各出资35 000元,挖掘机施工作业、日常维护保养由李乙全权负责。
由于三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出现矛盾,遂于2015年11月分伙。三方约定将挖掘机和拖车折价75 000元给李丙,李丙给付李乙、刘丁各25 000元,以后的挖掘机分期付款由李丙个人支付。
由于银行分期付款系以李甲名义办理,故为便于办理分期付款变更手续,李乙代李甲与李丙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挖掘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李甲将其挖掘机主车以55 000元、拖车以20 000元,共计75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丙,挖掘机剩余贷款由李丙偿还”的内容。
后李丙给付李乙20 000元,给付刘丁25 000元。李乙多次向李丙索要拖欠的5 000元未果,遂持李甲的身份证以李甲的名义于2017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李丙按照虚假的《挖掘机转让协议书》再给付其55000元。本案经一审、二审,于2018年5月发回郯城法院重审。
在长达两年的诉讼过程中,李甲积极参与诉讼,始终坚持“挖掘机系其个人购买并交付其子李乙使用后转让给李丙的”,并申请李乙作为证人出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和作证。父子二人在诉讼过程中,凭借一份虚假的《挖掘机转让协议书》,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妄图谋求不正当利益。
重审法官从分析李甲提供的一份拖车费收据系虚假证据入手,通过对刘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追加为第三人)陈述的有关事实进行庭外查证,抽丝剥茧,甄别真伪,终于拨开层层迷雾,最终认定了三人存在合伙购买挖掘机进行经营及《挖掘机转让协议》实为三人分伙后为便于到挖掘机出卖方办理银行分期付款变更手续而签订的虚假合同的事实,将本案定性虚假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李甲的诉讼请求。并认为李氏父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依据虚假的转让协议兴讼不止,虚构事实,恶意勾连,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遂对其父子开出 “恶意虚假诉讼”罚款决定书,作出上述罚款。
目前,该父子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并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
(少辉 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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