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对马某俊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和段某阳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薄某某作出判决,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以寻衅滋罪判处薄某某二年三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六清”行动再亮剑8b2法治快讯网
郯城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5月27日下午,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对马某俊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和段某阳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薄某某作出判决,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以寻衅滋罪判处薄某某二年三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次公开宣判是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以来,郯城县人民法院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又一有力举措。这两起案件均由郯城人民法院院长王冠龙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彬、副检察长戴建国分别出庭支持公诉。
马某某敲诈勒索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马某俊等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组织、领导被告人马某某等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召务工为幌子,以要求建设专门食堂、雇佣单独厨师等为由挑起事端,采取谩骂拉扯、围堵工地等手段威胁、恐吓工地负责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马某某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48100。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起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程度,决定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薄某某寻衅滋事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薄某某与段某阳、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郯城县杨集镇寻衅滋事作案五起,严重影响了该镇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薄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两起,参与追逐、辱骂、围堵、殴打他人,致一名被害人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被害人对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薄某某纠集同伙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并有悔罪表现,法庭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马某某和薄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徐西江 吴青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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