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妨碍疫情防控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院在抗击疫情期间判处的首例涉妨碍疫情防控的案件。 |
今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妨碍疫情防控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院在抗击疫情期间判处的首例涉妨碍疫情防控的案件。DJ8法治快讯网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某自2005年以来,先后9次因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实施拘留、劳教或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8日,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鉴于疫情凶险,该院与检察机关、看守所沟通后,采用远程办案系统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自2020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12日,不服从疫情管理相关规定,先后5次用辱骂、威胁工作人员,拒绝登记、检测体温、强行冲撞警戒带等方式实施犯罪,并致一人轻微伤,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
另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沂水县沂城街道唐家庄子路边,因挪车问题与沂城街道大梨行村芦某某发生争执,用斩骨刀捅刺、砍砸芦某某腹部、颈部致其轻微伤。
还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因被沂水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制止过违法行为而心生不满,2020年1月17日,为泄私愤将该局停放在中心医院路边的执法车左侧车门踹坏,损失价值约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全国新型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逞强好胜,多次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持刀威胁并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开车冲撞防疫关卡,破坏防疫检查点,对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因琐事持刀殴打他人,致其轻微伤,为泄愤破坏综合行政执法车辆,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两点:
一是本案的快审快判,体现了法院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依法严惩妨碍疫情的各种违法犯罪,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措施的落实,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要自觉配合和服从防控管理,切莫做出妨碍疫情防控的行为,当心触碰法律底线。
(沂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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