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弟。2013年8月,张某甲与张某乙之父张某与本村村委会因房屋拆迁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
涉案遗产是“物”还是“权利” mmz法治快讯网
【案情简介】mmz法治快讯网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弟。2013年8月,张某甲与张某乙之父张某与本村村委会因房屋拆迁事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如张某在村委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位于该村的住宅房屋腾空,村委则将以还建与货币补偿结合的方式补偿张某,即张某有权选择以分得80平方米还建房一处或向其支付货币8万元的方式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张某于2016年9月28日因病去世,其生前并未对补偿方式予以明确。2017年,村委在未征得张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80平方米户型的还建房一处分给张某乙。现张某甲起诉要求对张某乙分得的还建房作为遗产予以分割。mmz法治快讯网
【分歧争鸣】mmz法治快讯网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乙分得的还建房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mmz法治快讯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虽未征得张某甲同意而将还建房分给张某乙,但该还建房系根据村委与张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配给张某乙的,张某甲起诉要求将该还建房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应认定为其认同或追认案涉还建房即系由其父张某与村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转化而来。故应将该还建房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mmz法治快讯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正确认定遗产的关键在于把握被继承人“死亡时”这个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是什么?就本案看,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前并未就还建房还是货币补偿作出选择,故至其死亡时,其遗留的仅是基于与村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获得的选择以还建房或货币进行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权利应为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依据该规定,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遗留的债权自然属于遗产,但该遗产并未表现为具体的物(还建房或货币)。故村委分给张某乙的还建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mmz法治快讯网
【法官说法】mmz法治快讯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该案中涉及的遗产应当为一种“选择权”而并非具体的“物”。村委分配给张某乙还建房,系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并不能据此认定张某的遗产(即选择还建房或是进行货币补偿的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物的合法性;同时,尽管存在张某甲起诉要求分割还建房的事实,即使认定其对应继承的债权转化为物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但因其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符合认定遗产的时间节点的要求,不应认定该还建房为遗产。mmz法治快讯网
(邹旭 刘丽娟)mmz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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