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平邑县人民法院不断规范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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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法院2018年发放司法救助款196万元
赢了官司,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在交通事故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中尤为明显,有的被害人甚至分文都得不到。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平邑县人民法院不断规范强化司法救助工作,切实保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一位老大娘站在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财务室拿着转账支票悲喜交集:“这下孩子学习生活的钱有着落了,谢谢平邑法院,谢谢平邑法官!”原来这位老大娘是山东省兰陵县的,是平邑法院受理的一起委托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其丈夫早年去世,其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不久儿媳改嫁,自己抚养13岁的孙子任某涛。因肇事者张某出狱后下落不明,且无存款、车辆等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实无力履行判决。代大娘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依靠农村低保度日,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平邑法院向代大娘司法救助4万元,这笔钱解了代大娘一家燃眉之急,让处于绝望的代大娘一家又重新看到了希望。
申请人何某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死者之父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又负有债务。公婆对其孙子、孙女不管不问,被执行人陆某在监狱服刑未履行赔偿义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何某女儿8岁、儿子5岁,无法挣钱养家,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赔偿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救助何某人民币5万元。
平邑法院在省高院、市中院尚未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情况下,率先于2016年12月6日下发了实施了《平邑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法院院长任主任,由立案、民事、刑事、行政、审监、执行、国家赔偿等部门组成,下设国家赔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等,经过法院合议庭合议、审核等程序,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严格要求,规范程序。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指导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办)提交国家司法救助建议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对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救助意见以及金额,提供研究笔录,并将全部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办公室。
严格程序,及时审查。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窗口,规范申请,严格审查程序。当事人直接向立案庭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由立案庭告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符合立案救助条件的,及时立案移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提交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基本材料,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备案,以便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高效审查,及时救助。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及时进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时组成合议庭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压缩救助审批、资金发放时限、环节,最大限度保障救助申请人的权利,使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弱势群体。
强化措施,增强救助效果。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在审查司法救助案件的同时,对情绪低落、消沉、抑郁、冲动、抱怨、精神状态不稳定及对法律认知缺陷的救助申请人施以思想疏导,法律宣传教育,对受到严重心理创伤的救助申请人实施心理治疗56人次,对行动不便的救助申请人提供帮助,上门办理相关手续,增强了救助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中有的曾因案件执行不了,得不到赔偿款而埋怨过法院。不过他们后来渐渐明白,对他们加以伤害的人正在接受法律的惩戒,家里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张某武故意伤害他人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赔偿许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44721.1元。被执行人出狱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许某身体多处残疾,无法工作亦没有生活来源,30多岁没有女朋友,且父母双亡,生活极其困难;法院救助许某人民币3万元。许某说,现在法院针对他们的特殊困难,给他们发放执行救助资金,虽然没有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多,但法院司法救助已让他们非常感动。
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的王某亲身感受到平邑法院干警的真诚。王某因交通事故肢体二级残疾,救助申请人王某以被执行人候某银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为由向该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候某银赔偿其损失76160元及利息。法院就该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目前该案件的执行没有明显的进展,救助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妻子离婚,孩子随其母生活,其本人现为肢体二级残疾,右侧甲状腺癌,做手术双侧甲状腺全切、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并患双侧股骨头坏死,因病致贫,劳动能力、生活能力受到很大影响。经合议庭合议建议给其司法救助5万元。平邑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决定提供考虑到其的实际困难,平邑法院崔运晓庭长带领办案干警冒雪赶赴河南商丘为其办理了救助款转账支付等手续,并为其进行了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让其增强了生活的劲头,理解了法院的执行工作。王某从开始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到感动地多次热泪盈眶抹热泪,临送别时,又多次落泪招手。救助款到账后,其发过来了诚挚感谢的语言:“感谢共产党,感谢法院王院长、崔庭长对本人的眷顾,千言万语难表达的感激之情,再次郑重地说一声:谢谢!祝领导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好人一生平安。”
司法救助工作,不仅仅是解决了部分救助申请人的临时急迫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让一部分身心受到摧残处于弱势群体的救助申请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温暖,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人文情怀。干警崔运晓、孙维运驱车100多公里上门为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因交通事故导致3级伤残王某坤家中办理司法救助手续,发现其生活特别困难,崔运晓、孙维运每人捐款200元。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国告诉记者,平邑法院主要把握五个救助原则,即:坚持公正、公开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各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坚持适度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个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坚持属地救助。凡由平邑法院受理案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得到救助。2018年共立案受理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209件,司法救助案件96件,共转账支付国家赔偿款387397.32元,支付国家司法救助款196万元,司法救助工作的人文关怀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救助申请人感受到党和政府政策温暖。
(刘敬松 宋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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