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某、马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马某、马某某及其他团伙成员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团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7300元予以追缴。至此,这个流窜13个市、“专吃”建筑工地的涉恶犯罪团伙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
郯城法院公开宣判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2hK法治快讯网
12月25日,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马某、马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马某、马某某及其他团伙成员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团伙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7300元予以追缴。至此,这个流窜13个市、“专吃”建筑工地的涉恶犯罪团伙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郯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组织领导孙某、罗某、李某、张某等14名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马某、马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马某、马某某的谋划指挥下,由马某某负责利用网络上发布的招工信息联系建筑工地,由孙某、罗某等骨干成员负责带队,纠集李某、隋某、张某、多某等人,先后至河北省石家庄、山东省济南、莱芜、淄博、潍坊、青岛、烟台、日照、临沂、菏泽、聊城、德州、东营等13个市的建筑工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应招务工为幌子,以要求建设专用食堂、雇佣单独厨师等为由挑起事端,采取谩骂拉扯、围堵工地等手段威胁、恐吓工地负责人,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该集团作案43起,涉案金额301000元,在上述地区建筑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郯城法院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对涉恶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同的罚金,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127300元。
由于这起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舆论影响较大,宣判时,郯城法院专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部门领导到法庭旁听,县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郯城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上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迅速行动,深入发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毒瘤,彰显了扫黑除恶决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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