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决被告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兰经济损失22 218.79元。 |
超市购物被滑倒摔伤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hR9法治快讯网
顾客在超市购物被滑倒摔伤,超市是否负有责任?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决被告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文某兰经济损失22 218.79元。
2016年4月11日,住莒南县岭泉镇的文某兰到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在岭泉镇驻地开设的超市购买物品,购物返回时在购物区与收银台之间的进货坡道上摔倒致伤。该进货坡道位于购货区与收银台之间,坡度约40度,无警示标志,无隔离设施。文某兰伤后当日到莒南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7年11月7日因二次手术到莒南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5天。2016年11月9日,文某兰经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胫骨骨折,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文某兰伤后损失为:医疗费17 463.78元、误工费130天×100.79元∕天=13 102.70元、护理费90天×100.79元∕天=9 071.1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30元∕天=600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 700元、法医鉴定费1 200元,共计44 437.58元。
2018年5月29日,文某兰因赔偿问题将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7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没有异议,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原告是自己摔倒,受伤地点并没有崎岖不平等情形,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莒南县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在涉案超市内购物区与收银台之间设有坡度约40度的进货通道,存在安全隐患,且在该通道附近未设立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文某兰在该通道摔倒受伤,应对文某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文某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己摔倒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本案实际,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文某兰的本次损害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邹旭 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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