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正值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在微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县渔管委等部门的监督下,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六被告人将1120尾微山湖鲤鱼幼鱼投放到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 |
微山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UL法治快讯网
6月5日上午,正值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在微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县渔管委等部门的监督下,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六被告人将1120尾微山湖鲤鱼幼鱼投放到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
6月4日下午,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微山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及微山县渔管委、环保局的相关专家参加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妻子孟某某,以每人每日100元雇佣其他四被告人共同在微山湖留庄镇靠近“红荷湿地”禁渔水域用自己组装的柴油发电机组电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微山县公安局湖上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电鱼工具和渔获物一宗。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被告人被判处六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六被告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六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同时,六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共同侵权,附带民事判决六被告人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
本案成功审结有三大亮点:一、本案由微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两长”的出庭是贯彻落实“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制度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二、本案当庭宣判能够强化庭审活动的实效性,真正把庭审作为审判工作的重心,让当事人有话在庭上说、有证在庭上举、有理在庭上辩,从而做到举证全、质证细、认证严,让社会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三、本案是微山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微山法院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修复性司法在破坏环境类案件中的进一步探索,不仅让破坏环境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其意义更侧重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终让每一位公民以主人翁的姿态来关注环境问题,参与保护微山湖。
(微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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