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快讯网         主编信箱:fzsdxwzk@126.com   
法治山东站头图
法治山东网logo 山东地图
今日聚焦
仲裁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拟增设“仲裁地”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 > 法制 > 山东审判

莒南法院:打碎油瓶不及时清扫 摔伤他人被判决赔偿

时间:2018-01-25 10:06:54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邹旭 慧芳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打碎油瓶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95.6元,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70.8元,余额由原告陈某自负。

             莒南法院:打碎油瓶不及时清扫 摔伤他人被判决赔偿jUe法治快讯网

 
       回家时,被打碎在楼梯口油瓶的油滑倒摔伤,责任该由来谁承担?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打碎油瓶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95.6元,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损失270.8元,余额由原告陈某自负。
 
       2015年11月23日晚21时许,陈某在回家走到小区一楼楼梯口处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当即感觉胳膊疼痛难忍。第二天,陈某下楼准备去医院做检查,看到李某在打扫一楼楼梯口处的玻璃碎渣,李某承认是其昨晚不小心打碎了油瓶。陈某去医院检查后,找李某索赔,李某以小区物业有责任为由拒付。
 
       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1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被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 0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陈某的受伤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对原告陈某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首先,其对被告李某打碎油瓶的事不知情;其次,李某打碎油瓶的时间正值公司保洁人员的下班时间,因此,不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后没有及时清理,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责任,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在打碎油瓶后,没有及时清理,是原告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对陈某的受伤有直接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责任。
 
       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过楼道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陈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邹旭 慧芳)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李伟在济南调研指导公安工作
李伟在济南调研指导公
全省政法系统首次英模研修班在威海举办
全省政法系统首次英模
山东高院发布2023年全省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山东高院发布2023年全
李伟到烟台调研指导工作
李伟到烟台调研指导工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备案信息
本站已注册国际中文域名:法治山东新闻网.com 法治山东网.com 法治山东.com 法制山东网.com 法治山东新闻网.net 法治山东网.net 法治山东.net 法治山东新闻网.cc 法治山东网.cc 法治山东新闻网.tv 法治山东网.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