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平邑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郑城镇双龙村民冯纪顺的感谢信,感谢法院依法为农民工撑腰维权,主持公道。 |
平邑法院依法为农民工主持公道解心忧Db4法治快讯网
1月19日,平邑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县郑城镇双龙村民冯纪顺的感谢信,感谢法院依法为农民工撑腰维权,主持公道。
2007年,承包济南某置业公司水、电、暖安装工程的刘某军欠平邑农民工冯纪顺等36000元人工费并玩起了“躲猫猫”。为追回“血汗钱”,3年时间冯纪顺多次到济南市清欠办寻求帮助,历尽艰辛。2011年11月24日,某置业公司同意支付了该款。时隔6年的2017年9月27日,某置业公司向平邑法院起诉,称其与某建筑集团的工程款已结清,无义务再替建筑集团偿还其所欠人工费,要求冯纪顺返还36000元。
收到起诉书后,从来没打过官司,而且还当了“被告”的冯纪顺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好不容易得到的“血汗钱”还要回去。
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某置业公司有无义务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二是2011年某置业集团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的行为是否可撤销,三是该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某置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的问题。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系济南某安置房项目的发包人,某建筑集团系该项目的总承包人,刘某军系该项目的分包人,冯纪顺系该项目中水、电、暖安装的实际施工人。某置业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对冯纪顺承担责任,某置业公司辩称其与建筑集团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的结算完毕系在支付该笔人工费尾款之前,因此,某置业公司有义务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尾款。
关于某置业公司支付该笔人工费尾款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因刘某军未支付冯纪顺人工费剩余尾款36 000元,经济南市清欠办协调,某置业公司自愿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欠款,该行为系某置业公司的自愿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支付完毕,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某置业公司支付人工费剩余款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某置业公司不得申请撤销该行为。现某置业公司反悔,要求冯纪顺返还该笔人工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该笔人工费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某置业公司向冯纪顺支付该笔人工费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4日,某置业公司向平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17年9月28日,期间为5年2个月,已经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某置业公司要求冯纪顺返还该款的诉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要求冯纪顺返还人工费尾款36 00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冯纪顺和工友们那颗始终“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宋廷亮 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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