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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法院制定实施立案预登记制度

时间:2017-12-19 11:53:0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王银自 付文迪
为拓宽当事人纠纷解决机制,深化便民措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临沂市河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立案预登记制度

                        河东法院制定实施立案预登记制度6Ck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河东讯(通讯员 王银自 付文迪)为拓宽当事人纠纷解决机制,深化便民措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临沂市河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立案预登记制度。
 
         一、明确涵盖范围。立案预登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因当事人尚未治疗终结或有其他可以不立即开庭的事由,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本院审查同意暂缓立案,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的工作措施。
 
         二、确定实施原则。开展立案预登记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高效、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原则。
 
        三、规范办理流程。明确立案预登记工作由立案庭专人负责。立案预登记实行微机、书面双重登记,并按年度统一编号。微机登记时间与编号自动生成,书面登记薄分为存根联和当事人联两联,微机登记与书面登记的时间、编号及其他登记内容应完全一致。立案预登记表存根联和当事人联均加盖本院公章。立案预登记表存根联,由立案庭庭长审核无误后签字归档,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当事人身份信息、主要证据复印件等诉讼材料,由立案庭按照《案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配给承办人。经过立案预登记的案件在正式立案后,由预立案承办人继续办理,并将当事人所持的立案预登记表附卷备查。对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预登记后,当事人应自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正式立案,逾期本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应于期限届满十日内书面提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六个月。其他案件,预立案承办法官应告知起诉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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